不得超过4小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扩展资料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没有休息或者休息少于20分钟的扣12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车辆超过4小时没有休息或者休息少于20分钟的,扣6分。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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