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管理医疗制度

医学伦理学管理医疗制度

  一、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科院二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科院二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卫医政发〔2010〕11号)和《广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粤卫〔2011〕53号)的各项要求,注重对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等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等)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二、转院转科制度
  (一)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须转院的患者,由接诊或管床医师出具转诊单,由科主任签字同意后可予以办理。
  (二)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入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三)患者转科须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有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科。
  (四)转院转科记录、具体要求、转科内容应包括:
  1.一般项目,转科日期、姓名、年龄、入院日期和诊断。 2.本科诊疗简要情况。

  3.转科理由:包括新情况的发生和发展,会诊意见,转出理由以及提请转入科注意的事项等。
  4.转科诊断及医师签名。
  三、处方制度
  1. 医院及医师、药师都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 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在药剂科留样。
  3.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当及时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4. 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 医师应当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6. 处方内容
  6.1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6.2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6.3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6.4 急诊处方应当在右上角加盖“急”字图印,或书写醒目“急”字。
  7. 处方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8.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9.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0.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
  11.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2. 药师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当审核(包括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13.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3.1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13.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13.3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13.4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13.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13.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13.7 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14. 药师能够将意见及时向全体医师通报;有责任向医师提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信息,并给予用药指导。
  15. 本制度所指的处方含意,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
  四、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过注册后,经医务科考核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交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存档。
  3、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反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4、外院退休医师,应聘在我院工作,在变更注册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医院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处方权的限制:
  1、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①被责令暂停执业。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3-12个月的考察期,期满后,科室考核合格,按处方权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方权。
  3、本院医师外出进修、下乡超过半年的,处方权暂时停止,待其回院后医务科通知相关部门重新行使处方权。
  (二)处方权的停止:
  1、本院医师退休、调离、辞职,其处方权随其在本院医疗工作的停止而停止。
  2、医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有严重错误,调离医疗岗位,其处方权随即停止。
  五、医嘱制度
  1. 下达与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下达与执行医嘱。
  2. 每日查房后医嘱一般在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销时,临时医嘱应当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及注明取消时间。长期医嘱应当在长期医嘱单上注明停止时间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当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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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2-29
医学伦理学管理医疗制度:
1、医院成立医学伦理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医学专家及非医学代表等组成。
2、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总委员人数为单数,伦理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3、贯彻国家医疗法律、法规、规范,遵从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尊重患者的各项权益。
4、开展医学伦理的研究和伦理探索,加强对国内外医学伦理学信息的收集,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最新的医学伦理知识。
5、审核在医务人员中宣传、普及医学伦理知识并结合医院实际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工作方案。
6、对医院开展的医疗活动提供伦理监督、指导和培训。
7、讨论医疗活动中涉及医学伦理的问题,以决定治疗措施。
8、对医院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临床研究和应用新药临床试验等涉及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核。
9、在发生医患冲突和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时,伦理委员会有权介入,并努力化解医患冲突,避免法律纠纷。
10、涉及专业性强的医务人员问题,可与医院的学术委员会、药事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专题讨论,或提请上级的相应机构协助解决。
1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活动,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召集会议,秘书担任会议记录。
12、与生殖医学相关的问题由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按卫生部要求独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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