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乙方)08年的时候以13.6万向甲方买了一套经济房,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当时房屋属于甲方妻子的单位房(后来甲方妻子的单位撤销,房屋以归到甲方妻子私人名下,与单位无关系),房产证与土地证上的所有权只写着甲方妻子的名字,08年甲方妻子自愿以13.6万元将这套房屋出售给我父母,并签订购房协议,但因甲方丈夫不在,甲方妻子代为在购房协议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当时购买房屋时,因土地证并没有办下来,所以在协议上注明,乙方先付甲方购房款12.6万,拿到土地证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一万元,甲方也同意签字按手印。09年(买房估计不到一年),甲方夫妻向乙方索要一万元,当时土地证还没有办下来,乙方拒绝支付,至此,乙方在购买来的房屋里居住至今,2013年2月,甲方原单位经理将土地证下发到各个户主,乙方在收到土地证的1个月之内以电话及短信的方式通知甲方来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一万元(购房协议上已写明,乙方需要办理抵押贷款等手续时甲方必须协助办理),甲方开始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也拒绝我们支付的一万元,后来甲方就以恐吓以及语言上的侮辱来伤害乙方,并声称要将房屋收回,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请问,乙方现在若想起诉甲方拒绝协助过户,或者甲方起诉乙方想收回房屋,甲方双方当时的购房协议还具有法律效率吗?(甲方现在声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没有亲自签字他们有权将房屋收回),求好心人指点,我父母农民辛辛苦苦就只在城里买了这么一套房,现在都50岁了,本以为在城里买了房可以享福了,没想到还遇到这样不讲理的人,甲方都是城里的人,还是教师,为什么会做出没道德的事啊,今年过年我们一家都过不好,就为了这件事,求好心人指点,我们不懂法,跪谢!!!
当时甲方妻子出售房屋时并未提到其丈夫不同意,他也知道他妻子卖了房子,只是他人不在,就让他妻子来签字,而且在房屋出售1年不到之后,也就是09年,他们夫妻就找我们要那一万元,因为当时土地证没拿到啊,我们就说按照合同只要土地证拿到,我们立马给一万,那次就闹得不愉快,前几天,土地证拿到了,我们打电话让他们来拿钱,他们就是什么房子涨价了,之前合同上说的一万不要,要5万,而且购房合同是法律服务所见证过的,有盖章
追答还是属于其妻子无权处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委托妻子,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同意或追认。法律服务所见证没有用,见证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现在是出卖方涉及无权处分。我建议加2万元,一共给3万元协商解决算了,买个教训。
追问我们不会这么倒霉吧、、、、那意思是说那份购房合同无效了??我们可不可告甲方妻子欺诈?
追答起诉当然是权利,但应该会被驳回。欺诈一般是内容上的,现在涉及是处分权的问题,双方都有过错。
那个购房合同是经过当地的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有他们的盖章,而且房屋已经交到我们手上5年,我们居住了5年,房产证土地证上的所有权者都只有他妻子的名字。哎,为这事烦死了。。。春节都过不好。不知道那个合同能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