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报废的旧国道,我家用泥土填埋后,作为山地耕作。耕作了5、6年后遭到村里的人侵占并建起了房子。我们起诉到法院,法院却说该山地是国有土地,与我们无利害关系不立案。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半了,请问我们可以用《物权法》里的物权占有去起诉侵占人拆除他的建筑物吗?这条法律规定请求权只有一年,但我们申诉到了高院,高院也刚刚给我们回复,对于请求我们从未间断过,这样可以继续以物权占有去起诉吗?如果不可以 , 我们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谢谢!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