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此“非法行医”案例在法律上该如何处理?

刘某是河南省具有医生职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在北京开小诊所被当地卫生局以“非法行医”名义2次进行行政处罚(未发生任何医疗事故),但刘某均未交纳罚金。最终当地卫生局联同公安局将刘某刑拘。请问刘某的行为是否够成刑事犯罪?最终法院该如何量刑?

第一,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刘某具有医生职业资格。
第二,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刘某给予处罚。
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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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4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刘某已被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构成了非法行医罪。追问

但刘某具有医生执业职格,且在河南当地卫生部门有备案。这样仍属于非法行医吗?

追答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也是主体要件之一。刘某在北京开小诊所,需先行批准。

第2个回答  2015-05-19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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