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103号令的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 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 1982年4月1日至 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 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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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3
第1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6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一、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中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45平方米”,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小于35平方米”。

二、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所附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三、上述调整的标准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表一

类别

住 宅

金 额

1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

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多级造型顶

④门窗:花梨门、胡桃木门、黑檀木门等造型门,铝合金(塑钢)窗及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

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铝扣板吊顶

420元/平方米

2

①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②地:中档实木地板(金不换、桦木地板等),中、高档仿实木地板或600×600镜面砖,中档仿古砖,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

④门窗:普通面饰板(榉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门及包窗套、铝合金(塑钢)窗,不锈钢防盗网

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普通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320元/平方米

3

①墙: 国产中、低档墙漆或喷塑墙面

②地: 中档复合地板、小块拼花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普通釉面砖

③天棚: 石膏一级吊顶带造型或木线造型

④门窗: 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水典柳墙裙,不锈钢防盗网

⑤厨卫: 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

240元/平方米

4

①墙:888涂料

②地:普通复合地板,普通地砖

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或塑扣板吊顶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

⑤厨卫: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

160元/平方米

5

①墙:888涂料

②地:普通地砖

③天棚:石膏线、木角线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或中、低档有色调和漆门及门窗包套

⑤厨卫:马赛克或普通釉面砖、墙砖、瓷片

80元/方米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表二

类别

营 业 用 房

金 额

1

①不锈钢(或钛金)与玻璃结构大门,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大型全玻璃或金属与玻璃结构展示柜窗,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品牌形象背景,不锈钢(或钛金)饰面与木制结构包柱、不锈钢或铁艺木扶手等

②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上刷清漆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造型吊顶,普通二、三级吊全顶

④地:进口大理石,或600×600以上花岗岩、600×600玻化石镜面砖、仿古砖,高档仿实木地板

500元/平方米

2

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

②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平面吊顶,局部木质吊顶或铝扣板

④地:中、低档大理石、花岗岩,600×600全瓷抛光镜面砖,中档仿实木地板

380元/平方米

3

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

②墙:国产中、低档墙漆

③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

④地:彩色水磨石,600×600釉面地板砖,中档复合地板

240元/平方米

4

①墙:888涂料

②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

③地:水磨石,500×500或400×400全瓷地板砖,普通复合地板

120元/平方米

5

①墙:888涂料

②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木制四边走线

③地:500×500或400×400以下釉面或全瓷地板砖

80元/平方米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表三

类别

其他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

金 额

1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②地:复合或实木地板,玻化镜面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吊满顶或造型吊顶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榉木包门(窗)套

200元/平方米

2

①墙:国产墙漆,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②地:全瓷抛光镜面砖,复合地板或小块拼花木地板,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小板吊满顶或铝扣板吊满顶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水曲柳包门(窗)套

120元/平方米

3

①墙:888涂料,墙面喷塑或贴墙纸,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②地:全瓷防滑釉面砖

③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或木制四边走线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

80元/平方米

4

①墙:888涂料,铸铁扶手

②地:釉面砖或全瓷地板砖

50元/平方米

5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有关说明:

1、装饰装修补偿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2、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年不予折旧,第2-5年每年折旧20%,使用6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住宅房屋装饰装修1、2年不予折旧,第3-10年每年折旧12.5%,使用10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3、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4、发布拆迁通知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5、其他设施补偿:

有线电视移装 300元/台

电话机移装 200元/台

窗式空调机移装 100元/台

分体空调机移装 200元/台

柜式空调机移装 300元/台

热水器移装 100元/台

浴霸移装 40元/台

管道煤气 2350元/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第十条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第十 一条 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第十二条 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第十三条 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第十四条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第十六条 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第十七条 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第十八条 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第二十条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第二十二条 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2个回答  2013-05-01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

长沙市征地和补偿措施的实施,2008年的17个市人民政府第13次会议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进入影响4月1日。

市长张剑飞

2月27日,2008年,加强对征地补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民国人民,长沙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行政面积土地征用补偿,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为辖区内征地补偿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建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发的土地收购计划;

(B )发布征地公告,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四)协调处理赔偿安置纠纷;

(五)其他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法规。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和区,县(市)征地工作办公室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的全过程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工作。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补偿费和工作:

(一)发出通知预征;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征用和补偿,并组织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的意见

(四)释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公告; <BR / (E)发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实施方案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

(7)责令拆迁腾;

(8)法律,法规,规则和规定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征地补偿费用估算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县(市)征地补偿费用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估计,它应该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审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地事务和技术工作委托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问题;

(c)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分布,开放,等等;

(d)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的遗产。

文章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应当存放在征地公告前,土地行政主管开在金融部门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的应在公告发布前将存款全额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计划的实施。不足额存入准备,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应发布公告,,

第八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第九条的

土地的补偿费,征地年产值标准,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执行情况;土地补偿费,土地收购和在每年的输出值倍数的安置费用,在按照标准规定的安置费用。的进一步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被直接传送到农民被征地社保基金账户,提高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价值标准。

10条青苗,林木,水产品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征地范围以外的专业池塘建设需要的水,降低水位,减少深度乘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的比例;养殖水深小于50厘米,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11个城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后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的基础。

12条未取得市,县(市)住房物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06年7月1日后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

(一)房屋建成后,1月1,1987年,所有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基础;

(二)占用耕地面积的住房,住房建设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市区范围内的形式,是一种原基改建占用非耕地,建设乡(镇,场,街道)批准批准,应当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授权,违法建设房屋未建1982年3月31日前,改建,扩建,根据法制建设走向。

(三)县(市)区?住房建1987年1月1日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的识别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持不同政见者,并寻求在本公告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区,县(市)政府的意见,应组织土地,规划,建设,房地产部门的审查后才能确定。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货币安置的住宅房屋补偿农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采取统一购置补贴,住房装修和设施。

第十四条拆迁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住宅房屋补偿费,房屋装修和设施应当支付赔偿。

拆除住宅需要重建的规划和设计的重建用地,土地使用和建设程序,补偿和重建地盘补贴单独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第15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需要轻松地建立池塘和水库,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补偿按照原体积的水和所需的标准。

批准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本结合的使用寿命不包括剩余价值补偿的建筑结构。
>第十六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和电视,排水,燃气等设施进行补偿,按照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偿前的有关规定;无偿放弃第17条。

拆除企业的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搬迁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作量的设备拆卸,安装,搬迁台班;不能搬迁,包干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该标准的规定“第18条。

拆除19砾石坑,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利益。

货币安置的农民“第20条,农具,牲畜,农民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充处理。 />第21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加以补充。

各类征地倍数,房屋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进行生产,年产值和第22条生活配套设施,搬迁补助费标准和过渡性补贴标准,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电流补偿标准附后)。

第23的国家建设状态国有农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批准的按照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和农业的土地,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4条县(市)政府根据办法,因地制宜地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补偿,青苗补偿费,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生效。发布3月16日,2000年,长沙,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这些措施之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实施方案公布发布之日起,按照原来的规定处理。
第3个回答  2015-05-22
扣除人均5个平方米门面作为安置房物业费!包含车库停车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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