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什么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如题所述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监督执纪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内部制约做法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要求,有利于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控机制,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私存线索、串通包庇、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

《规则》强调组织和制度创新,对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关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构建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主要就体现在上述几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上。本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执纪执法工作流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其主要目的,一是分解权力,形成内部制约;二是强化监督职责。监督执纪中,监督是短板,是相对薄弱的环节。设立监督检查部门,主司监督检查职责,是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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