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一、立法质量:
一个国家有权立法的主体所制定的法律满足本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需求的程度和优劣状况。在中国,依法治国不仅需要立法上的数量,更需要立法上的质量。提高立法质量,是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必需的要求。只有通过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不断提升中国的立法质量。
科学立法:
所谓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
二、立法形式:
认可是国家立法机关对某种习惯进行承认并赋予法律效力的活动。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实上赋予某种规范以法律上的效力;二是在国家法律文件中明确认可某些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全民公决也是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全体公民投票表决来决定是否通过某项法律。
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
1、首先是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时提交意见。
在我国立法工作中,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是坚持走群众路线,让公民参与立法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人大常委会把法律草案全文在报刊等媒体上加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工作机构加以整理并据此对法律草案加以修改,然后再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
2、参加立法听证。在我国,各地都陆续开展了立法听证,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则;
3、将相关建议反映给对应地区的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代行监督建议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