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设施不到位导致一人坠落死亡属于一般事故,一般不至于负刑事责任。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了属于瞒报事故,还需处50万元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扩展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参考资料:
应该不算瞒报吧?首先不是质检工程,出事后打了110,当天安监局也有到场做资料,处罚是跑不了的,事故分级我也懂,可是安监局的有人吓唬我说这是重大事故,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罪,罚款10到30万,会判刑3年,还拿出本小册子给我看,这会不会是地方法规?
罚点钱我倒认了,我担心的是会不会判刑啊!
不管是什么工程,只要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事故,都是生产安全事故。由于你说是私了,安监局又介入进来,所以才判断是瞒报。出事后打了110,是主观上没有瞒报、迟报的故意。不过,你的表述看,安监局是别人举报后来的,有被判迟报的可能。根据国务院493号令,事故报告两个地方再事故发生1小时内要报告,一是行业主管部门,比如建委;二是安监部门。死亡1-2人,如果无重伤、损失不超过100万元,属于一般事故。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主要是依据刑法134和135条中所列三个罪。建筑工程安全设施不到位要追刑,应该是依据135条。如果确实这样,死亡1人可以判3年。
无证施工,安全设施不到位,像我这样的情况,我作为承包方负责人的话,我会不会被判刑呢》??
追答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现在被人举报安检等部门又参与进来”,说明你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没有“(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的行为严重,应该不会有刑事责任。
2、你单位“无证施工,安全设施不到位”就相当于“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按如此情况,还未到“构成犯罪”,故不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你单位将受到“(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你本人将受到“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5、你单位的“协议赔付85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