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工伤科工伤怎样认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个月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提交相关材料: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
4. 专家进行鉴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医疗鉴定。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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