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对餐饮厨房要求

如题所述

1. 生产和经营场所应离污染源至少10米,包括但不限于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及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场所。
2. 干湿分离至关重要!经营干点、湿点的场地面积分别不小于8平方米和15平方米;若经营饭菜,建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如增加其他品种,需额外增加场地面积。
3. 饮食业根据经营面积和座位数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餐饮场所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或可容纳500人以上;中型餐饮场所面积在300-1000平方米或可容纳150-500人;小型餐饮场所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数少于150人。
4. 厨房(包括原料贮存、粗加工、清洗消毒、烹调区域)与接待区域的面积比例不小于1:2。点火烧菜区域的净高度应不低于2.5米。
5. 餐饮具及工用具清洗必须使用独立专用水池;需配备专用密闭保洁柜;供客人使用的毛巾应有专用清洁消毒池和保洁柜,建议使用一次性湿巾。
6. 大中型饭店应采用洗碗机,小型饭店则采用相应的专用设备;餐具必须通过物理方法消毒。
7. 熟食间应设有更衣间及洗手消毒设施,配备专用的食品工用具、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空调、流动水源、食品冷藏设备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小型饭店的熟食间不宜小于5平方米,中型不宜小于15平方米,大型不宜小于30平方米,并应配备2个更衣室。熟食间温度应低于25度,安装紫外线杀菌灯为宜。
8. 必须设置卫生间及洗手设施。小型饭店需1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中型需3个以上,大型则需6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
9. 必须拥有与经营场所相对应的仓库,仓库应通风并具备防潮、防霉、防毒、防害等防污染设施。
10. 卫生局将派遣专人现场审核,确保场所基本符合上述卫生要求。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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