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推官大还是提刑官大,都分别什么职能(职能简单点说)

如题所述

在宋朝时提刑官更大。
“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也就是说这“提刑官”有复审权,可以把自己属地的法院审理过的案子拿出来重审。

宋时属开封、临安二府的推官相当于法院院长;其他地区的推官有点幕僚的意思,多少有些挂职而没有多少实权的意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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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7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同时,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
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第2个回答  2013-04-08
人家说了简单点说。
我尽量简洁让你明白为啥提刑官大。
首先,宋朝没有类似于今天的省一级的行政编制长官(宋朝的路没有路长),全国的州200多个直接向中央负责(相当于200多个直辖市)。只有几种朝廷特别差遣的官员,才能管路一级的具体事物,如两浙提点刑狱,就是两浙地区(两个路)的提刑使,负责这两个地区的司法。还有转运使之类,负责几个路的财政,这都是钦差啊,你说官大不?一般都由从三品以上的京官官员兼任(提刑不是职位,而是行政差使)
所谓推官,就是州一级的隶属断案人员,比如开封府推官,那是开封府知府手下协助知府断案的官员,一般也就是个六品吧,苏辙刚刚考上科举就担任开封府推官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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