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这个是什么意思?请通俗举例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简单举例:

A卖给B一颗白菜,白菜的物权“变动”在A交付给B的时候就发生了。而“对抗”指的是B和其他行为人之间的对抗,像善意第三方。假设A这颗白菜卖了两次,先卖给了B,再卖给了C(C对此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方)。当A把这颗白菜交给B,B对白菜进行了“占有”,那么B就可以对抗C,C不能再拥有对白菜的物权,只能去找A追索债权。

特殊物品除外,例如车辆。车辆的物权“变动”依然是交付时发生,但需要去车管所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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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举个例子:我把车卖给你,(1)当我把车交付给你之后,即使你没有去登记过户,你亦拥有了车的所有权,此时物权变动生效。(2)而当我把车交付给你之后,你去办理了过户登记 ,如果这时有第三人说他也拥有这辆车的所有权,但是你办理了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三人。这就是对抗效力。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4-08
动产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一般以登记为要件的是不动产。动产物权的变更是指其做变更登记以后,可以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得向你主张这个动产的权利。而生效是指动产物权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即这个动产物权是否变更登记都不影响你们之间所定立的合同,所以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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