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承建一个公共厕所不知道有那些要求,办理什么手续

公共事业怎么做?

首先要去环保部门批一个废物排放处理许可证,还有环卫部门的废物清运许可证,如果是收费厕所,还得在工商部门办一个公益事业经营许可证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瞥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扩展资料

1.独立式公厕:

独立式公厕是指公厕建筑结构与其它建筑物结构无关联,独立建筑于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文体设施、车站、码头、住宅小区等附近,为在这些场所活动或途径这些场所的公众提供如厕服务。

独立式公厕由于与其它建筑无直接的关联,因此,常常可以结合其周边的建筑环境,和设置地点的文化环境,设计成具有鲜明个性的建筑小品,丰富公厕设置地点的建筑环境和文化内涵,成为与城市市容相和谐的一个建筑音符。

独立式公厕在管理作业方面如抽吸化粪池粪便等,相对比较方便,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适合建设于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城市主要干道、城市旅游景点附近等地点。

2.附建式公厕:

附建式公厕是指公厕的建筑结构与其它主建筑物结构同属于一个整体,公厕建筑只是附属于主体建筑而建设的一部分。

公厕可以与主体建筑分门出入,与主体建筑使用人员的出入互不相干,如公厕附属于居民住宅楼底层,公厕入口与居民楼入口相分离。也可以与主体建筑同一门进出,如公厕附建于商场、酒店建筑等,则可通过主体建筑的门厅、通道等,组织人流进入公厕,为公众提供方便服务。

附建式公厕适合建设于繁华商业街等用地比较紧张、人流量较大的地点,在大型商场、酒店、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内,都可以附建供服务对象和途经者使用的公厕,在公厕规划布点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移动式公厕:

移动式公厕,是指公厕建筑可以重复且较为方便地整体移动到需要设置的地点,为公众提供如厕服务的设施。由于一些地点受地形条件等限制,又没有商场等建筑可以附建公厕,公众如厕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解决,迫切需要占地面积较小、机动性较强的公厕为公众提供服务。

一些大型的室外文娱活动、体育赛事正显增加趋势,这些活动短时间内人流大量集中,过后又恢复如常,也亟需能应付时段性需求的公厕设施,因此,移动式公厕应运而生。

移动式公厕具有占地面积小,一般为5-10m2左右,机动性较强,可以重复使用,较少了因拆迁而造成浪费现象发生,非常适合受地形条件限制和时段性服务需求场所使用。

根据体形大小和移动频率,移动式公厕又可分为整体吊装型、整体搬运型、自带动力行走型和无动力拖挂行走型等几类。整体吊装型可以相对固定地设置于需要地点,适用于受地形条件限制、占地较小的场所,如商业街、主干道两侧、街头空地等。

整体搬运型可以由人工搬运或由拉臂车运载搬运,行走型由机动车改装而成,可更加方便地自行或拖挂行驶到任何地点,机动性非常强,适合于大型室外文娱活动、体育赛事、集会等有时段性需求的场所使用。

4.地面与地下公厕:

城市公厕大部分建设于地面,但建设于地下的公厕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东侧的地下公厕,在建筑规模和建筑标准、服务水平上毫不逊色于地面公厕,为参观天安门广场的广大游客提供良好的如厕服务。

随着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日益受到重视,如何解决地下公共设施如地铁、地下商场的顾客如厕问题,已经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中来,建设地下公厕成为需要突破的城市公厕空白点之一,有待人们不断研究和实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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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9
首先要去环保部门批一个废物排放处理许可证,还有环卫部门的废物清运许可证、如果是收费厕所,还得在工商部门办一个公益事业经营许可证。
反正就是超级麻烦!!!
第2个回答  2013-04-09
申请手续 -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叫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服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瞥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早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服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瞥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顶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末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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