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如题所述

我用自己的话来简单归纳一下,也许答案不够严谨,但是应该可以解释明白。
1 侵权、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方式,也就是说,都可以形成一个新的债权。
2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简而言之,一方受损一方受益,受损与受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的形成原因,可以分为给付性的和非给付性的,非给付性不当得利中,有些是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
3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有的学说认为还要包括手段的不法性。但是,在此可以看出,侵权人不一定因此而受有利益。

下面另附一段王泽鉴的论述:
不当得利是德国法学的特色,侵权行为、契约都是自己一个领域,不当得利是能够调整整个无权利财产变动的机制。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非常重要。中国大陆的不当得利很简单,只是一个条文。不当得利法在英国是有的,英国从Dobbs以来,有众多不当得利的讨论。台湾的不当得利本来是个统一的规定:一人受益而没有原因造成他人受损害的,应该负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德国还划分给付、非给付的不当得利的类型,台湾经过很多学者讨论,就将台湾的统一的不当得利改变成了德国型的非统一的、类型化的不当得利,对德国法的继受就变成了实务与学者的通说。
参考资料:原创(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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