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有没有收取服务费的权利?如收取是否应开具统一发票?

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我们业主收取服务费,但并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他们声称“收取服务费就是垃圾清扫费和路灯用电的费用”,可是却和以前的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用等同,并且收费开具的是收据不是发票,公章加盖的是业主委员会的,请问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是否存在着欺诈行为!哪位朋友帮我解答一下,小弟在这里先谢谢啦!

如果你们的小区业大会表决通过不聘请物业公司而是由业主自行管理,并且委托业主委员会全权行驶管理权的话,业委会有权收取垃圾清扫费和路灯用电费,但是初开具收据外,必须定期出具合法证明(比如清洁工人的工资支出、电费缴费清单),提供明细证明收到的钱的正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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