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质押人(本案是借款人)和银行能够协商处理,便可协商处置质押物;如果协商不了,就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依据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实现质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司法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借贷纠纷的诉讼,一种是担保权实现程序。二者都是由法院来处置。
借贷纠纷诉讼,即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的质押物,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等,银行就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权实现程序,是银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按特别程序处理担保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有质押担保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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