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事,三个人在用餐时,与临桌一人发生口角,后动手,三人将那一人打伤,后逃走。一个月后三人被捕,同事a向被害人赔偿了60000元,同事b赔了20000元,同事c没有赔偿。由于,同事C在分局不太配合交待,后来这个案子最终到了法院。被打的人,由于伤已好,并收了赔偿金,也不想追究这事了,可是事情已经到了法院。我主要想知道我的同事a是在2013年1月14日被捕的。明天,法院就要开庭判这个案子,我想知道,我的同事a会判什么罪。并且,同事a从被捕到在关押期间一直态度良好。并且,其家属还与分局办案人有接触过。那么,同事A,估计会被判什么刑呢?答的好,再加分
根据《社会治安处罚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人民网重庆2017年9月23日电(刘政宁)23日下午,一段重庆男子街头殴打摩托车女司机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网友热议。当日晚间,重庆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对外通报称:经布控,肇事男子钟某已被警方抓获,其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殴打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钟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通报称,9月23日15时许,沙坪坝区警方接群众报警,称渝B88F76越野车男性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在沙区凤天大道与一摩托车发生擦挂,并对摩托车驾驶员实施殴打后驾车逃逸。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肇事车辆查获。但嫌疑人弃车逃跑,警方抓紧布控抓捕。
经布控,警方于当日19时30分许,在沙坪坝区天梨路一小区将嫌疑人钟某(男,43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抓获。钟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殴打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钟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参考资料来源:
这种情况下的量刑会怎么样?
追答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五、附则
1、本意见对常见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常见犯罪的量刑作了原则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常见量刑情节及其他尚未规范的量刑情节,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细化,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本意见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3、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4、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篇幅字数所限,在网上搜索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