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分流”的名义,要求我们解除合同,去其他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赔偿金。

律师你好,非常期望你能帮我分析下案情,万分感谢!
公司为了给我们“分流”,私下联系了两家公司(并未经过我们同意),要求我们解除现在的劳动合同后,再去这两家公司签订合同。我公司为外商独资,另两家公司为合资企业,都是独立用人单位,独立法人机构。公司以给我重新安排工作为名义,拒绝对我们进行经济补偿。
公司下发“分流方案”,要求我们签字同意,方案中:对不签字的人员,以“无合适工作岗位”为由,进行息岗待工处理(发放当地80%的最低工资)。
随后,公司正式下发了“息岗待工通知”,以“无合适工作岗位”为由,进行集体放假,但是在“通知”中,并没有没有明确标注放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只是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我有如下疑问,麻烦帮忙解答下:
1.公司说,我们这是“分流”,不是裁员,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不适用,没有必要提前三十日进行通知,无需听取员工意见(我公司没有工会组织),既然不是裁员也没必要给予补偿。公司的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2.公司的“息岗待工通知”中以“无合适工作岗位”为由,要求我们放假回家,开80%当地最低工资,如果我们不同意的话,公司可以强行放假、阻挠我们出勤吗?
3.如果我们不同意“分流方案”和“息岗待工通知”,坚持天天出勤的话,公司是否应该全额支付工资?
4.因为我们还没有度过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至于我们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何开,在“息岗待工通知”中并没有明确的体现,如果我们坚持出勤而公司不给开全额工资的话,可否申请仲裁?
5.以我们现在手里的“分流方案”和“息岗待工通知”可否申请仲裁?
6.因为我们的合同期到今年7月末到期,08年后到现在已经续签过2次合同了,再签就是第三次了,如果我们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如果不和我们签订合同的话,是否应该给予补偿?补偿是否会超过N?
7.公司打算把我们的设备搬走,造成我们没有工作内容的事实,我们应该怎么做?

7.

1、没事,可以签;能够证明是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签订的即可,工龄是连续计算的;

2、放假的前提是公司暂时无业务,几个月内会重新开工;并且第1个月原工资支付;为了裁员,要求部分员工放假,是违法的;

3、是的;

4、可以;

5、一般不受理;

6、符合《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的,你们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87条要求支付赔偿金,2N;

7、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N追问

韩律师,我再追问你几个问题,麻烦帮我看看,非常感谢:
1,如果公司把我们的工作器材/办公桌椅全部收走,我没有办法正常出勤,只能被迫休假的话,若按照你给我的第七条回复“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N”。如果申请仲裁的话,是先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提起仲裁?还是无论我在职还是被迫辞职都可以提起仲裁?因为去劳动局咨询仲裁手续,被告知要先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

追答

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当然需要先提出解除,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已经支付了N,除N之外,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另外支付已经工作月份的年终奖,现在是3月份,是否在得到N之后,还可以得到1/4年的年终奖?

追答

年终奖如果你们有约定,那么你有权按照比例要求支付。

追问

年终奖在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只在每年的二月份的工资中(每年给予的比例都不相同)有所体现,这个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体现?进行要求?
如果辞职后,再仲裁要求赔偿,这个赔偿的N,是按照实际工龄计算,还是以08年以后的工龄进行计算?
公司下周开始搬运工作设备,再下周搬运办公桌椅,如果我们在办公桌椅被清空后,进行仲裁,大约需要多久能出结果?

追答

1、可以作为证据;

2、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仲裁从立案开始60天内结案、

追问扣财富值,你可以采纳后继续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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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4
1.这种分流,相当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这样做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而且企业也没有明说不接受分流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这种给员工放假是变相强迫员工接受分流或者自动离职的一种措施,而且大部分韩国企业也是这样做的,而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企业原因安排员工待岗的要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0%,你们公司的标准是最低工资的80%也是没问题的;
3.如果说公司原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和以前一样而安排你们息岗待工,那么你有权要求恢复正常的工作和全额支付工资,相反如果公司岗位和人员编制重新设置而且要少于以前的数量,那么公司息岗待工也是没问题的;
4.关于息岗待工通知你可以申请仲裁,因为这也是你的劳动权利受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要求恢复正常的劳动关系;
5.“分流方案”和“息岗待工通知”是你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之一,你还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6.你所说的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除非你不同意公司应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的话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此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因属于终止劳动合同,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08年开始起算,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7.关于公司的该种行为你们可以提供照片等证据,或请同事作证,或者申请证据保全。追问

麻烦再多问下,如果我想通过仲裁获得赔偿并且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单凭我问题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去仲裁是否可以?
或者等到我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支付后,如果我出满勤,还给我80%最低工资标准之后再去仲裁呢?

追答

8.此种情况下单位也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他是希望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此时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而且你如果向仲裁庭提出这个要求后,单位为了规避经济补偿金很可能会为你恢复劳动关系或继续给你放假。所以建议你还是申请恢复正常劳动关系。申请仲裁首先要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牌、厂服、工资明细等证据。而你说的第四条、第五条内容只是证明单位存在不当行为。
9.如果你现在就待岗了,那么你现在就可以去申请仲裁而不必等到发工资,因为单位侵犯了你的劳动权利。如果你正常出勤并满勤了,你可以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追问

再多咨询下,如果以劳动法38条“(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去申请仲裁的话,是否需要先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去劳动局咨询,被告知要先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我被整迷糊了。
另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已经支付了N,除N之外,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另外支付已经工作月份的年终奖,现在是3月份,是否在得到N之后,还可以得到1/4年的年终奖?

第2个回答  2013-03-14
1.不成立,公司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必须要争得员工的同意,员工不同意的不得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N+1个月赔偿金
2.公司可以放假,但必须提供公司财政亏损的证明,并且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3.全额是否要看公司方能否提供财政亏损等严重影响经营的证据,要看仲裁委员会的判断,但是可以说,坚持出勤,对于员工保护自己权益来说是绝对有益的
4.可以申请仲裁
5.可以申请仲裁
6.公司可以选择不予续签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是说签过两次合同,如果第三次双方同意继续签订的,员工就可以要求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说签过两次,第三次公司必须同意续签
7.保留公司移动设备的照片,录音等证据,证明员工在这件事中的积极态度
第3个回答  2013-03-14
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给就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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