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问题

李某和妻子共同修建了6间房,李某有两个儿子,李某和大儿子生活在一起,大儿子娶妻并育有一子,李某去世后其妻子和大儿子生活,大儿子因车祸去世。李某妻子和大儿媳妇继续一起生活。大儿媳妇照顾李某妻子直到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与继承法规定李某妻子去世后请问6间房子该怎么分?

李某去世后,就已经产生了继承问题,就是说六间房中有三间应属于李某的遗产(零三间属于李某之妻),李某的遗产应由李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分割,如果平均分割的话,李某之妻应存在四间房,李某大儿子有一间房,小儿子应有一间。
大儿子去世后,他的一间房应有半间属于遗产,(另一半属于他的妻子)这半间房应由他的妻子儿子和母亲三人分割,没人三分之一。
李某的妻子应存在四间房零六分之一的房产属于遗产,这四间房零六分之一的房产依法应由李某的两个儿子继承,鉴于大儿子先死,可由其子代位继承,又由于大儿媳妇照顾李某妻子直到去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妻子遗产中应有大儿媳妇一定的份额。
仅供参考。追问

那么分配的时候大儿子的妻子应该分几间房呢?

追答

如果大儿媳妇照顾李某妻子时间比较长的话,可作为继承人参与分割。各三分之一。(以法官认定为准)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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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4
李某夫妇的两个儿子都是有继承权的,这个是毫无疑问的。现在大儿子因车祸去世,那么大儿子的儿子就可以基于代位继承继承李某夫妇的房子,因为大儿子死后,儿媳妇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大儿子的儿媳妇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李某夫妇的遗产。
综上,李某夫妇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李某夫妇的大儿子的儿子、儿媳妇,李某夫妇的小儿子。三个人可以均分,也可以不均分,协商解决,反正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14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李某的两给儿子是有继承权的,他的孙子有代位继承的权利,由于儿媳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也是可以继承的
第3个回答  2013-03-14
要是李莫及其妻没有遗嘱,按正常财产是2个儿子平均的,但要是小儿子没有履行赡养,就看法官酌情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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