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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
1.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2.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谢谢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是一个约定了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却因债务追认行为而重新计算的问题。
我想先另外回答一下债务追认前诉讼时效是否终止的问题。
因为,双方约定了出国前还,这是一个附条件的还款期限,而胡某出国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而出国期间,两人有联系,却都未提还款,则诉讼时效在1990年7月28日终止了。
对于楼主的提问,我回答如下:
1、胡某注明还款的行为是对债务的追认行为,具有重新认定借款的法律效力
2、可以通过诉讼取回欠款,因为诉讼时效从胡某追认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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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5-08
1对债务追认的行为.表示确认其欠钱,并作出的还钱的意思表示,并确定了还款期限,在最后期限没有还钱张某就可以起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11月1日开始可以起诉.
2可以起诉行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