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有什么法律依据可维权

尚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辞职仓促(3天),老板以此为由,说是行规,拖欠半月工资不给,请问各位法律界老师可以根据那些法律依据来维权呢,谢谢.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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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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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3-20
第3个回答  2008-05-11
2008年5月1日,新的劳动法正式开始实施,此部法律修订后更加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样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这并不是拖欠工资的法定理由,因为劳动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可以和单位协商一下,毕竟你也是存在过失的,如果单位还是不同意给付的话,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且现在劳动仲裁是不收仲裁费用的,希望你早日解决问题,以后再遇到此种事情时,一定要依法律办事,呵呵
对了,记得哦,如果协商不成,要在60天之内提起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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