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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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如果行为人确实是非法行医的话,误诊导致患者延误治疗,后患者因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死亡,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解释》第二条(五) 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追问本案行为人确属非法行医,误诊为感冒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患者系因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死亡。此种情况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是《解释》第二条(五) 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换言之,是否所有造成就诊人死亡的,都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刑?
追答“造成就诊人死亡”,应该是指直接原因造成的死亡,比如不做实验就打青霉素,造成青霉素过敏患者死亡,或者使用假药、劣药导致患者死亡,或者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大出血而死亡,或者消毒不严导致患者严重感染而死亡等等。
误诊很常见,即便是大医院的专家,误诊率也在10%左右,因此,将急性病毒性心肌炎误诊为感冒,从而导致患者延误治疗,不应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而应认定为《解释》第二条(五) 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