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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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国家秘密罪 刑法和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本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

这是泄露国家秘密罪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重要特征。一切国家秘密,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着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利益。任何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亿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我国历来重视保守国家秘密,坚决同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早在建国初期,前政务院于1950年2月就发布了《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1951年6月7日又颁布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的法规,从而确立了保守国家机密的基本制度。根据这一法规的规定,各个国家机关、修正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等,都要建立自己的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1978年1月中央军委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军事密条例》,1980年9月国防科委也制定了《国防尖端技术保密规定》,1988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等,从而不断建立和健全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内外的敌对势力,为了颠覆我国的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的国家和社会制度,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总是时刻在窥探我们国家的秘密,千方百计地侦察、刺探、盗窃和不惜代价地收买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国防、外交、公安、司法、财政、金融、科技、文教卫生医疗等一切重要秘密。因此,为了保守国家秘密,要教育每一个公民、特别是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切实保守国家的秘密,并同一切违反保密法规、侵犯保密制度的泄密行为斗争。这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保密法规,主要是指前面已经讲到的几个法规中的1978年以后的几个保密法规。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凡是依据上述当前有效的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教师国家保密法规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

国家的机密,总的来说,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所规定的七个项目的内容,它包括了国家的内政外事的各个方面的秘密,诸如有关国家的重大决策和军事防务、外交事务、内务以安、司法检察、财政经济、科学卫生、组织人事和其他政治、经济事务等方面不准公布、尚未颂的秘密事项,以及尚属保密之列的国家的机构、编制仓库、场所和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数字、图表、书刊等。至于具体的保密范围,则由各机关、各单位、各团体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划定,并且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机密程度分类,划分为“秘密”级、“机密”和“绝密”级三类。“秘密”级的只是一般机密,如果泄露了,在一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机密”级的是国家的重要机密,如果泄露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危害或重大损失,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失。“绝密”级的都是国家最重要的核心机密,需绝对保密,一旦泄露出去会使国家遭受特别严惩的危害或者无法挽救的巨大损失。所谓“泄露”国家重要秘密,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重要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不论“泄露”秘密的行为方式是什么样的,都必须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才是“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行为。否则,如果是敌方或者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密,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不能据此追究主管、经管该项机密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按照保密法规和刑法规定,泄露国家要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从客观行为方面加以确认,如泄密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和秘密内容、密级以及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是否严重;同时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认定,如是故意还是过失泄密的,泄露的动机、目的是否恶劣等。例如,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在战时或国家高速某项政策等特殊时间、地点泄露国家秘密的;秘密内容非常重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等等,一般可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研究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案件的情节时,应当注意区别那些虽属于泄密,但构不成犯罪的界限。例如,泄露的只是内部一般资料、材料、刊物或者其中的情况,不是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内的秘密,其行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的;或者所泄露的虽是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秘密,不仅是保密法规定的保密范围内的秘密,而且是国家重要机密但是其泄密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都不是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因而不能对行为人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这种犯罪,一般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

国家秘密主要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掌管或者知道的,因此泄露这些机密的,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有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会掌管或者知道某些国家秘密,并有可能泄露出去,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就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

4、在主观方面,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

从故意泄密而言,有的是追求某种犯罪目的而故意实施的;有的是为了显示自己知道得多,有亲朋好友相会时或在公共场所聊天时,故意泄露自己知道的秘密;也有些是为让亲朋好友知道某些秘密或者是在他人询问之下碍于情面,而把秘密说了出去或者把秘密文件、复制件给不应看的人看了,等等,从过失泄密而言,有的是由于玩忽职守或违反保密纪律,乱放秘密文件,甚至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以致被盗、遗失而造成泄密的;也有的在公共场所、家中、亲朋好友中或者工作中,疏忽大意,无意之中泄露了机密的,等等。过失泄密而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则往往是出乎当事人的预料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应当预见,但他没有预见到,也不是他所希望发生的,因而是过失。因过失而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亦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在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案件时,往往区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界限。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凡是出于故意而实施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的,都应当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依照《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现在统一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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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按照法律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刑:
1、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2、凡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
1、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2、具有立功表现的。
三、“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刑,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获得减刑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2-27
有这个罪名?应该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一个吧
表现好都有减刑的可能。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相关法条如下: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4个回答  2020-07-15

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罪名只有两个:一个是关于故意犯罪的,另一个是关于过失犯罪的。两个罪名同属于一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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