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1-05-21
《物业条例》规定: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从上说明成立业主委员会不是物业企业的责任,是由业主代表积极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报办事处、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公司的不作为现象或服务意识差,拒交物业费不是解决办法,你应该组织部分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解决。这是小区的利益,要有大家来解决。交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都不能放弃管理和服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