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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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将管制作为一种刑罚加以规定。对历史反革命适用管制的批准权,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均属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故当时管制既是人民法院适用的刑罚方法,又是公安机关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统一法制,1956年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规定:“今后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从此,管制只能作为刑罚方法统一由人民法院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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