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求助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为8岁儿童,同在一所学校上小学二年级。2005年9月23日二人在下课后游玩时,被告扔一石头打中李某的右眼。教师发现后当即将李某送医院治疗。经诊治李某右眼失明,需换装假眼,共花医疗费用等2万余元。王某系由父母寄住在其姑妈王乙家中,其父母在外地工作。原告李某的父亲向王的姑妈要求赔偿,王乙先支付了 1万元,但其后则表示已无力承担,拒绝支付原告李某的医疗费用。于是原告李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和王乙赔偿全部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的监护人是其父母,于是追加王某的父母为被告。王的父母在答辩中提出:我们已将儿子托付给王乙,并且与王乙订有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对于王某的一切行为均由王乙负责,我们并不在儿子身边,不可能约束其行为。因此,对于该损害我们不应承担责任,但因被告李某受害严重,十分同情,愿意帮助一点。王乙在答辩中称:尽管王某的父母将王某托付给我管教,但他毕竟不是我的儿子,其在学校的行为,我也无法控制,现我已向李某支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再也无钱付了。
1、本案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该案有几个法律关系,几个法律事实,其法律事实是什么性质
3、本案如何处理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但是还存在时效的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时效。时效为一年。
2.A王某与李某的侵权关系;侵权行为
B学校与王某、李某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安全保障行为
C两个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之间的监护关系;监护行为
D王某父母与其王某姑姑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行为
以上均为行为
3.本案李某应当以王某及其父母、学校作为被告,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学校实行无过错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王某父母不能以与其姑姑存在委托合同规避法定的监护义务,且不能以合同关系对抗第三人。
王某的父母可以以合同关系追究王某姑姑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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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1
1\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一般为1年
2、侵权法律关系
3、姑妈不是监护人 无须承担监护责任 而且并不是在他实际看管期间发生的伤害,因此姑妈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仅仅为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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