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非常应该,特别是明明知道疫情的危害性,自身又可能携带病毒的情况下,还不配合疫情防控部分做好隔离工作,随意走动传播病毒,这种人的主观故意、社会伤害性太明显了。
1、拒绝隔离要求,明知危害性仍随意走动传播病毒。这个在武汉工作的男子返回来宾之后,街道工作人员要求他进行居家隔离14天。不过这个男子他并没有执行,并且直接就拒绝了接到工作人员的要求,还到处走动寻亲访友。
要知道,一月末的时候,新冠肺炎病毒已经爆发,并且新闻媒体已经在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开展了专题的报道,把疫情的动态及防控知识都做了大量的动态告知及科普,说这个男子完全不知道新冠肺炎病毒的危害性,我觉得说不过去。
但是明明知道具有危害性,还随意走动,这就更加说不过去了。要知道,这个病毒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人传人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更不要说他还送妻子去过丧事办理现场,那地方的人群更密集……
2、确诊感染病毒,带来大量工作,多人被隔离,多人被管控。男子被确诊之后,疾控中心需要针对他的活动轨迹来进行搜查排除,看看他具体接触过那些人,把那些人都得隔离起来。而且还需要对他出现过的区域进行管控观察,确保没有直接接触者也没有感染到新冠肺炎病毒。
而密集接触者124人需要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闭管控,直接间接感染者9人,这些事情本来可以不用发生,只要他服从街道工作人员的安排,居家隔离,确保没问题之后再出门就行了,然而就是因为他的一意孤行,导致了这么严重的后果。
3、有主观故意,有严重后果,但认罪态度良好,最终从轻处罚。法律判断一个人不仅仅是从主观来判断,更需要从客观现实依据来进行裁决。
从男子的主观性来看,他确实是“明知故犯”,无视街道工作人员的要求,没有做到居家隔离这一防疫措施。从男子带来的后果来看,他导致了9人被感染,也导致了124人被隔离,给社会资源带来了极大的浪费,也给疾控防疫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不过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又考虑到这个男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男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这个是法院综合犯罪的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之后做出的判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官判案的时候,并不会按照个人喜好来进行判断,而是以法律为准绳来进行裁决,这样的裁决,才能真正推动法治的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非正式会谈》里有讨论过这样一个议题:孩子不听话该不该打?很多代表表示支持,因为孩子处于以自我为中心、没有道德感、没有界限感的阶段,教育必须要从外部介入。如今,一个成年男子知法犯法,这不仅是道德的伦丧,更是人格的缺失,理应加重惩罚。一、不稳定的社会“毒瘤“
2020年2月17日,广西”毒王“由于拒绝执行新冠疫情防控的规定,在其走亲访友的过程中致9人感染,被判1年2个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因此这次的判决是法律”容光焕发“的一次出席。疫情期间,人心惶惶。每个人为了自身的安全、亲友的健康、社会的公共卫生等,都强行给自己下了”禁足令“。所以,为了社会的稳定,必须严惩此类犯法分子,以绝后患。
无知不可怕,傲慢更伤人。这位”毒王“的行为是其虚弱的经验主义下的一次妄为,应该由理性的法律予以纠正。将自己狭隘的亲友观置于社会稳定之上,这背后反映了他对法律的亵渎和对社会的不负责,理应严惩以待。
二、不合理的人格”漏洞“随着社会日新月异地发展,整个社会对人的态度、作风、能力等都有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这样的变化绝不能是纸上谈兵,现如今对新冠疫情期间所滋生的社会问题对正确裁决,是往后社会变革的”风向标“、”晴雨表“。
有学者指出:中国社会后单位时代来临,社会逐渐走向原子化。意味着,人与人、人与公共世界之间开始梳理,更容易陷入到利己主义的小圈子里。
因此,对知法犯法的人加重惩罚是帮助个人、社会重建价值标准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