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去世前留3份遗嘱法院均判无效,法院的判决肯定是公平的,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立的遗嘱很多,但是内容却有出入的话,就会以最后的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而且遗嘱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名男子虽然说立了三份遗嘱,但是后面的都是在前面的基础上做了改动的,所以只能以第三份为准,而第三份遗嘱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说三份遗嘱都是无效的。
一、男子生病留下三份遗嘱。孟军在生病的时候,关于自己的房子和财产的分配问题,先后留下了三份遗嘱。第一份是在2017年手写的遗嘱,说是名下的房产作为遗产留给养女。第二份遗嘱是在2018年留下的,所有的财产都给父母,排除了养女的继承权;第三份遗嘱是在2019年留下的,对财产再次做了分配,公积金,养料金,抚恤金给养女,房子按照继承法,给父母,妻子和养女平分。
二、遗嘱是无效的。虽然说孟军的这三分遗嘱,有文字,有录像,但是最终都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如果当事人立下了多份遗嘱,而且内容有冲突的话,遗嘱只能以最后一份为准。那么孟军的最后一份遗嘱为什么也被认定是无效的呢?
三、遗嘱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是因为,遗嘱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承办法官的介绍,最后的一个遗嘱是视频遗嘱,这种遗嘱,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而且见证人和当事人都需要在录像中记录姓名,录像时间和销项,但是在孟军的遗嘱中,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条件。第二份自书遗嘱,对养女没有必要的份额,所以无效,第一份和第二份相冲突,因此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