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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曹书凤诉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汉阴民初字第00523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5-02-06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兰华群;左正群;罗长娥
原告曹书凤诉称,2014年5月9日15时50分,涧池中学学生王某放学后随众学生从人行古道回家,刚跨过十天高速公路243公里加500米处的护栏豁口,恰遇李逊驾驶陕f10101牌小型客车,王某殒命于车轮。造成这一惨案的原因有两点:
1、虽然高速公路曾做过“不准行人通过高速路”的宣传,但王某毕竟才是一个年仅13岁的孩子,识别能力尚未成熟,由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的发生还判断不清的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随众通过了护栏损坏处上了高速路。王某死在高速路上,其行为有过错,应负相应的责任。
2、该事故处是历史人行古道,更是涧池中学所在地,是人身安全防患的重点地段,此处护栏早就被人损坏了,是明显存在隐患。高速路管理方面疏于防患,堕于修理,是存在管理瑕疵的,主观上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已造成了王某的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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