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厅字 2010 22号

如题所述

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5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组织部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工资待遇确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0〕501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组厅字〔2010〕2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参公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经批准列入的参公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执行时间
(一)2006年7月1日后批准列入的参公单位,从批准参公的次月起执行。
(二)公务员法实施前经规范审批列入参照、依照管理,现重新批准列入的参公单位,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
(一)列入实施范围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条件并经规范审批登记的人员,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1、2006年6月30日前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按参公管理登记确定的行政职务套改工资,并按实际任职时间累加计算任职年限。对原来担任领导职务,参公登记时由于组织原因(非个人原因)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可按领导职务工资执行。
2、2006年6月30日前无行政职务,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其参公管理登记确定的行政职务,确定2006年工改套改的职务工资。任职套改年限,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本人参公登记确定的行政职务按下列意见掌握:
原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正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的任职套改年限;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副处及以下行政职务的任职套改年限;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副科及以下行政职务的任职套改年限;原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为科员及以下行政职务的任职套改年限;原聘任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办事员行政职务的任职套改年限。
在确定级别工资时,参公管理登记确定的行政职务高于上述所列情形中对应的最高行政职务层次的,2006年工改按上述所列情形中对应的最高行政职务层次套改;并从登记次月起,改按登记确定的行政职务变动相应的基本工资待遇。
3、2006年6月30日前既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聘任(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原“双肩挑”人员,可按照上述第1、2条办法套改,选择确定2006年工改套改的职务工资。
以上办法仅适用于列入实施范围内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比照确定,不涉及职务确定和其他职级待遇问题。
(二)列入实施范围的工勤人员,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实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现明确为工勤人员,且2006年6月30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的,可按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所取得的最高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工资,任职年限按照实际兑现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待遇的时间累加计算;2006年6月30日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用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的工勤人员,现明确在技术工人岗位的,按照原机关事业单位考工定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工资;现明确在普通工人岗位的工勤人员执行普工工资。
四、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费的确定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离退休(职)的人员,一律按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执行基本离退休(职)费待遇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从2006年7月1日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职)费。2006年7月1日以后至本单位参公管理批准前,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工改后离退休(职)的人员,其基本离退休(职)费不变,不再按机关工资制度重新进行计算和调整。
(二)在本单位参公管理批准后离退休(职)的人员,按公务员主管机关参照登记(确认)的行政职务(职级)或考评(聘任)的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先比照机关在职同类人员进行套改,确定在职时的工资待遇,再从本人离退休(职)的次月起,按机关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职)人员计发离退休(职)费的办法确定离退休(职)费。
五、津贴补贴发放标准的确定
(一)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的确定
1、参公人员按规范审批登记确认的行政职务执行相应的津贴补贴标准;
2、工勤人员按所考评(聘任)的技术岗位等级(职务)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津贴补贴标准。
(二)离、退休(职)人员补贴发放标准的确定
1、本单位参公管理批准前已按行政职务或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职务)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执行基本离退休费标准所对应的职级确定补贴标准。
2、本单位参公管理批准前已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退休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照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医疗卫生单位所聘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离休人员按照中纪发〔2008〕4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本单位参公管理批准后退休的人员,一律按本人退休时确定的行政职务或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职务)所对应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六、其他
(一)本单位参公批准前已按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时间手续的人员,登记后不再延长退休时间,从登记的次月起改发退休费。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改和津贴补贴按照皖政〔2007〕8号、国发〔2008〕8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中其他未尽事项,按皖政〔2007〕8号、皖人发〔2007〕8号、皖人办发〔2007〕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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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15
组厅字【2010】22文件标题是:
有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涉密}
各省组织部都有这个文件
第2个回答  2011-06-27
同样很想知道这个问题,关系到参照公务员管理技术人员待遇确定的大问题.希望有能者提供答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