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特别程序

如题所述

刑事特别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在刑事司法领域内,适用于特殊类型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处理特定刑事司法事项的非刑事诉讼程序的统称。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特别程序包括五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简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简称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简称强制医疗程序),以及缺席审判程序。

刑事特别程序经历过两次立法修改。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四个特别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新增了四个特别程序,分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二)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

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加缺席审判程序的刑事特别程序。至此,我国刑事特别程序包含五类。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对办案人员的资格、法律援助、社会调查、严格限制逮捕措施、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分案处理、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司法关注行为人本身而不是行为本身,关注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状态,而不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报应和制裁。因此,教育和保护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程序的始终,也是其基本立场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倘若没有特别规定的内容,其依然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方式的从宽处理的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创建的四个特别程序之一。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促使犯罪加害人通过真诚悔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从而使公权力对加害人的处罚更加轻缓、被告人更容易重返社会的一种制度。但是,由于刑事犯罪本身不仅是针对个人的侵害,也是针对社会的侵害,因此,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和解。在有些犯罪案件中,由于加害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而且明显侵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被害人实际上无权进行和解;还有一些犯罪案件,例如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因为被害人已经无法表示自己的意愿,所谓谅解就成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采取明确列举和禁止的方式规定了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的使用范围: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案件不得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换言之,即使属于上述两种案件的范围,但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犯罪,禁止适用当事人和解。一方面,该程序本身注重追求诉讼效率,关注的是如何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引起的诉讼拖延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该程序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易于进行救济。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不需要预先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也不受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的约束。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特别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特别程序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内容包括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审理程序、法律援助、救济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等。强制医疗是出于避免危害社会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从性质上而言,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

(五)缺席审判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是指在特定刑事案件中,当被告人因潜逃、严重疾病、死亡等原因未到庭接受审判时,人民法院根据控诉方的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追究缺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本次确定的缺席审判制度范围对于贪污贿赂的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缺席审判。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