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实施的法律给予特殊规定的防卫行为。因为对该防卫行为没有强度限制,故又有的学者称之为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等。特殊防卫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它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法律对于缺失适当性的防卫行为的鼓励。对于缺失适当性,应理解为法律对于那些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防卫只强调正义性,不要求和一般防卫行为那样必须具备适当性,将适当性排除在防卫人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之外,对防卫人所引发的严重后果是否存在着过失并不给予评价,而仅仅是采取一种表面上不禁止而实质上鼓励和容许的态度以默示特殊防卫的合理性。
特殊防卫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特殊防卫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特殊防卫规定。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其中的“行凶”一般是指杀人与重伤的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3、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特殊防卫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对于采取不会造成他人伤亡的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就不能适用特殊防卫规定。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等。
5、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特殊防卫规定。例如,甲使用严重暴力抢劫乙的财物,乙进行防卫已经制止了甲的抢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不得继续“防卫”造成甲的伤亡,否则属于事后防卫。
综上所述,对于特殊防卫权适用的对象,只能是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是明确指出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亦应当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害程度,否则都难以成为特殊防卫权适用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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