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利害关系人

如题所述

一、民法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这一种理由的进行申请等手续被法律宣告无效的,则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理由进行申请婚姻却也是无效用的,则为没有达到其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理由进行申请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则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结婚之前在医学上已经认定其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且未能治愈好为理由进行申请而宣告无效的,则也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且通过相关规定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意义利害关系人,一般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由于民事上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了纠纷的,进行诉讼时用自己名义的,并且已经受到了法院判决,受到了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二、如何理解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1、利害关系人是由法律赋权依法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关系人或第三人,必须是同行政许可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体现了它是一种依附性、共生性、从属性关系。也就是只有当某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产生并实施,利害关系人才会产生。可以说它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伴生物,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3、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包括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并且利害关系人受相关的法律的保护,利害关系人是法律的保护对象,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行为的产生而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起算:下落不明的含义: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情况。下落不明的起算:自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次日起算。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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