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能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

听说2011年青岛出了新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这个规定的出处在什么地方?我在网上找了找,最新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也就是2006年的!有没有高人给指点一下!

只要是满足业委会成员的要求就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有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要求。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1-28

筹备组的业主成员可以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筹备组的非业主成员不得竞选业委会委员,因为业委会委员必须是业主。同时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都没有禁止筹备组的业主成员不得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各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细则等,对此也没有禁止,有的地方细化明确了筹备组成员终止,筹备组的解散时间,比如湖南的:《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筹备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推选人员中依次递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41条第二款规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筹备组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即自行解散。

但有例外,明显违反全国性法律规定的,如《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要的物业和业主相关资料。

因为深圳的条例的该规定违反上位法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所以该规定不应该执行,因违法而无效。业主可以对此问题向住建部、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反映,并要求修改。

经查,青岛的地方规定,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颁布时间 : 2005-10-26 实施时间 : 2006-01-01     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其中第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没有相关规定筹备组的业主不能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筹备组成员,完全可以竞选和当选业委会委员。
关于竞选或当选业委会委员是否一定是业主本人(产权证署名)的问题,是可以,但尚不能给出明确回答。
按常理,一所房产属于家庭夫妻双方共有,不管房产证上写成谁的名字,夫妻双方都享有同等权利,都应是业主。
第3个回答  2015-07-03
小区自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至今,各项工作都在有条不
紊进行。为尽快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特别是
小区部分业主代表更是不辞辛劳,积极投入,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小
组的成立进展较为顺利。现将具体选举方法与规定说明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要求
(一)筹备小组成员必须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合法业主;
(二)身体健康,无其它特殊病史,具备筹备工作应有的身体素质;
(三)有必要的时间保证,能承担筹备小组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安排;
(四)为人正直,处事公正,热心小区公益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具体的条件。
二、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选方法
参选方式以业主推荐与自荐为主,业主推荐与自荐总票数达到20
票以上方有资格进入下一轮选举资格。
第4个回答  2011-06-07
|不知道青岛的地方法规。但国家法律和省条例对此没有任何约束条件。按照一般惯例筹委会成员中的业主发起人一般都成为首届业委会委员。(筹委会成员包括开发商、前期物业、社区的人员,当然没资格成为业委会委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