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如题所述

国家土地管理领域引入了一项重大改革,即在各地级行政区域设立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强化土地监管和保护。这些国家土地督察局由国土资源部直接派遣,共设立九个,包括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和西安等局,分别负责监督特定区域的土地管理事务。这些机构级别均为正局级,设局长、副局长和国家土地督察专员等职务,根据需要派遣专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深入的巡视和督察工作。

这些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监督土地执法行为,核查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对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法定职责的履行进行监督。此外,他们还需评估省级政府在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执行情况,并为土地管理提出政策建议。在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省级政府需将相关文件抄送至其管辖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如发现违规问题,将立即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

对于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国家土地督察局同样需参与监督,如有违规现象,将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察局会向相关政府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未能有效整改的,将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进行督促整改,暂停该地区的相关审批活动。整改工作由省级政府负责实施,整改完成后,需经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并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以确保土地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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