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教育教学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章,强调了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首先,第十九条规定,教育必须遵循国家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对学生进行综合教育。


第二十条规定,学校需遵循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教学计划和大纲,以及省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活动的规范性。教科书的选择也需经过国家审定,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使用,除非有特别的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强调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学校和教师不得实施体罚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有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帮助,不应有歧视。同时,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职业指导和预备教育,以适应学生个体发展。


普通话的推广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无论是学校日常教学还是各类活动,都应广泛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普通话是必须使用的。


在民族自治地区,第二十五条规定,义务教育的实施需依据相关法律,包括自治机关对学校设置、学制、形式、教学内容和语言使用的决定。对于使用少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学校,通常会在高年级或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并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已于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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