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