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和2021年教育法的不同

如题所述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虽然只有18条,但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对教育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并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此次教育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完善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责任。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
二、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修正前: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后: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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