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关系的客体是物还是行为

如题所述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学问题。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然而在如何解释这个“对象”上,法理学与民法学有偏差。
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法理学者认为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房屋”,而民法学者则认为是“给付”这种行为,而非房屋本身,他们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债权关系。在此债权关系中,标的或说客体就是给付这种行为。
我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房屋买卖中的房屋属于物的部分,因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结论:我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法律关系客体应该为房屋。这个结论供你参考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
客体是与主体相对的范畴,是指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如演出合同中演员的表演。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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