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扣除对象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扣除规定: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要么选择父母扣除50%,要么选择父母一方扣除100%。2. 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扣除对象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扣除规定: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可选择由父母或自己扣除;取得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当年,扣除3600元。3. 重大疾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扣除对象为扣除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扣除规定: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由父母一方扣除。4. 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扣除对象为支付第一笔房屋贷款利息的纳税人。扣除规定::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5. 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扣除对象为在工作城市中没有自己的住房,需要承担租赁费用的纳税人。扣除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收入1100元;在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足100万的城市,每月工资为800元。6. 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扣除对象为赡养一位60岁以上父母、及子女已去世的60岁以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扣除规定: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及其兄弟姐妹每月分摊扣除2000元的限额,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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