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员工已签字,但公司未盖章返回,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我来到一家新公司,2.26入职,劳动合同签字时间是2.26,试用期6个月。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们返回一份盖章的合同。现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关系,原因是说架构变动,岗位没有了。我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另外:我是内勤人员,一周上六天班。公司要求合同全部填写不定时工时制,不给加班费,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被公司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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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好先把劳动合同要到手,这样你才有证据。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向用人单位要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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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30
首先你需要一份合同,公司不给的话,如果起诉他,他是需要提交给法院的,第二, 不定时工作制是需要将劳动合同到劳动和社会就业保障局进行备案的,如果没有备案的话,那么他主张是不定时工作制是不成立的,只能按照标准工时制工作,每周5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那么你上六天班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加班费的。
第2个回答  2011-05-30
1、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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