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审是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如题所述

二审是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使被保全人的财产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完好地保存,以便胜诉后顺利实现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依照严谨的审判程序作出判决之前都处于未定状态,需要通过判决才能确定。可见判决的作用在于正确适用法律、合理判定冲突,竭力宣示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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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11

一审和二审均有权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实施)(节选)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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