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肯移交资料怎么办

如题所述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在新物业公司已经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老物业公司必须交接相关资料和手续,拒绝交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建设局)处罚。
如果不知道要联系哪个部门,可以寻求当地街道办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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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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