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70年以后怎么办

如题所述

房屋产权是一种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我们平常所谓的70年产权并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我们城市里的房子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只是国家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则需要向国家交一笔土地出让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长使用年限为70年,70年产权便是从这里来的。刚才我们说了,房子的产权是物权,是永久的权利,而土地则是使用权,只有70年的权利,那问题就来了,70年之后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家尚没有作出明确的法令,有种说法是到期后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但没有具体补交办法以及规定。最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们还有很长的时间来考虑这个问题,因此大家不必过于担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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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5

首先,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可以申请继续使用的,如果购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达到70年,

房主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

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当然续期则需要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只要你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租住,再次强调下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其次,若当土地使用权已经届满后没有申请续期,那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

由于,房屋不能脱离土地,单独存在,因此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最后,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当商品房已经达到70年,可以申请续期继续使用,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若没有申请续期,则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无偿收回房屋使用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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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0

商品房房屋产权是永久的,只有土地使用权是有70年使用权,70年到期后会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屋产权分类:

1、国家所有住宅;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

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

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说明:

1、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2、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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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8

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须对商品房进行补偿。当然房主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而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因此商品房到期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房屋所有权的期限:

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参考资料:物权法-百度百科商品房-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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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4

房屋产权包括房屋使用权和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购房者对房屋的使用权是永久性的,而70年的产权限制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房主只是租用人。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有规定: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商品房的五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开发商已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该房地产项目规划已取得规划部门许可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明政府允许在该土地上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表明政府允许该项目进行施工建设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表明政府允许进行期房预售、现房销售等。

价格新规

1、标价不得超过申报价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将于2011年推出商品房明码实价管理规定,商品房将实行一套一标价,其标价不得超过申报备案价格。2011年3月15日,中消协联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召开座谈会,宣布推行明码实价。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表示,国家发改委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要求商品房明码实价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开发商必须一次性公布房源,每一套商品房、代办业务的费用和及物业费用都必须明码实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再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许昆林表示,开发商可以在标价的基础上打折、降价,但标价不得超过申报备案的价格。只有再申报备案价格后,价格才能根据再备案的价格更改,这项新规定有望在2011年上半年推出。

2、四领域将推明码实价

四大领域包括价格收费实行政府管制的行业和部门,如电力、公共交通、医药、教育、景点等;内部管理比较规范、自我约束能力较强的行业和部门,如大型连锁超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金银饰品、烟草、餐饮等;

大型商场的部分柜台或品牌专柜;中心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和市场监管工作较好的地区。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表示,明码实价不会搞一刀切,条件成熟的领域就会推行,慢慢改变消费者议价的习惯。企业应按承诺去做,并接受大众监督。

3、不明码实价涉嫌欺诈

中消协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红灿表示,一些商家的标价已经沦为一种摆设,基本都是走议价模式,由消费者和商家讨价还价。消费者以为赚到了便宜,但实际上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商家不可能做赔本买卖”。

市场上到处是返券、返现、秒杀、打折等,消费者已经搞不清真正的价格到底是多少。商家这种不标明真实价格的做法,已涉嫌误导和欺诈。

商家的虚假打折等行为,已经扰乱了市场秩序,诱导消费者不理性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将推行的明码实价也不应随意标价,而应该是“不注水的价格”,即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

许昆林司长也表示,1982年中国就把明码实价作为行业的基本制度,1987年国家发布了明码实价管理条例,不按明码实价的就属于违法。

使用年限

现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们最纠结的就是这个商品房产权年限,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产权年限的年限是70年,让很多人都担心,那我么岂不是一直也没有一套完全属于自己的住房,即使买房了还不是等于找了个长期的租房,只不过时间长一点而已。

这是错误的,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1.房产证上会注明年限的(包括最后土地使用年限)

2.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用补交地税就可以了。因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会重新给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计算的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法律条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屋登记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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