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在企业为水泥生产企业,为台泥水泥一个子公司,今天老总说我们这是生产企业,没有周末,只要一个月

本人所在企业为水泥生产企业,为台泥水泥一个子公司,今天老总说我们这是生产企业,没有周末,只要一个月只要安排八天休息就行了。如果需要加班,也不存在周末的两倍加班工资,请问这样的说法对不对?有法律依据不?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已经被《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周五工作制所取代。
2、每天工作12小时,做2休1,已远远超过现行8小时/日,40小时/周,20.83工作日规定的工作时间。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适当加班,但同时必须遵循《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
通过劳动合同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月只要安排八天休息就行了-------合法;也不存在周末的两倍加班工资-------按照规定应该支付加班费。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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