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机关与所属政府、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是什么?

请具体说明每一种关系!!!!

  第一个关系:教育行政机关与所属政府的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指的各地的教育局或是教育委员会,它是政府几十个序列部门之一,好比一个单位里面的科室,因为有了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等单位,才组成了政府,也就是说政府是一个主体单位,教育局是它的一个部门,存在上下级关系。政府负责人因级别不同叫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叫教育厅长、教育局长、教委主任等,就看比较哪一级了,但无论如何,政府首长是同级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上级领导。
第二个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
  以某市为例,市政府组成部门有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局、监察局、教育局等34个部门,这些部门都是平级关系,级别一般相同,同隶属于市政府,但之间平行。举例说,各局长之间级别相同,各局之间如果发生工作联系,需要发函互相商量着进行,不像上级部门或是同级政府,以命令、决定、批示、指示等工作关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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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30
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力以及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的过程中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是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关系。

这种归类方法可见于日本的教育法学著作中,他们一般将教育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第一法律关系和第二法律关系。第一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自治体(即地方政府当局)、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员、社会教育机关教职员以及与教育有关的机关之间权能、权限与责任、义务所构成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一般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包括国家、自治体、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关与青少年、学生、父母、国民、研究者、出版社之间矛盾纷争所构成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中的相当一部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见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是教育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两类社会关系。

(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必须有双方主体或称当事人,否则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某一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一般来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发生的法律关系。在这里,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当事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国家的教育行政职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因此,国家行政机关的存在及其教育行政职能的行使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教育行政的相对方构成了这一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主要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依法参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充当这一关系的当事人。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限于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能够参加何种法律关系以及他们的权利能力由我国有关立法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定的国际条约加以规定。如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外国人符合规定的入学条件者,可以进入中国的学校学习;外国人经中国学校的聘请,并由主管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中国学校任教。当外国人在中国任教或者学习时,就与中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这是因为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的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它要求有一个心情舒畅、宽松和和谐的环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人的智慧和才干。因此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实现这种关系主要通过国家宏观指导的管理运作机制来达到,国家通过制定大政方针、培养目标、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规模、拨发教育经费以及对学校工作的评估、督导等措施来调控指导学校工作。学校则成为具有自主办学地位的独立实体,具有人事、财政乃至专业设置、教材选用等实权。同时学校必须依靠广大师生和社会各个方面,实行民主办学。教育行政关系的上述特征,是教育活动客观规律的体现,它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怒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类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同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涉及面颇广,例如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人才培养合同、智力成果转让、毕业生有偿分配乃至学校创收中所涉及的权益,都会产生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必然联系。当然,其中相当一部分社会关系应当由民法加以确认和调整,因而不属于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但也有一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这类关系伴随着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而日益突出。例如由于扩大了学校的办学自卞权,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有权与外单位合作,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在办学体制上,除了国家办学外,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提倡各单位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在高等教育方面,除了原有的办学体制外,积极倡导部门、地方之间的联合办学。在新的体制下出现的关系和矛盾中,各主体之间一般并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因而构成了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为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仅有民法是不够的,必须由教育法和民法来共同完成这一任务。此外,近年来时有发生的各种学校纠纷,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民事纠纷,大多是由于民事法律规范不健全以及人们法制观念淡薄而发生。其结果是学校财产遭受损害,学校环境受到干扰,教学活动受到影响。为此,有必要制定学校保护法规,通过制定必要的行为规范,解决学校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既有利于规范学校的行为,又有利于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第2个回答  2010-12-19
你说了两种关系。
第一个关系:教育行政机关指的各地的教育局或是教育委员会,它是政府几十个序列部门之一,好比一个单位里面的科室,因为有了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等单位,才组成了政府,也就是说政府是一个主体单位,教育局是它的一个部门,存在上下级关系。政府负责人因级别不同叫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叫教育厅长、教育局长、教委主任等,就看比较哪一级了,但无论如何,政府首长是同级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上级领导。
第二个关系:以某市为例,市政府组成部门有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局、监察局、教育局等34个部门,这些部门都是平级关系,级别一般相同,同隶属于市政府,但之间平行。举例说,各局长之间级别相同,各局之间如果发生工作联系,需要发函互相商量着进行,不像上级部门或是同级政府,以命令、决定、批示、指示等工作关系解决问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19
1.纵向关系
领导关系
指导关系
2.横向关系
权限划分关系
公务协助关系
监督制约关系
第4个回答  2015-05-02
1.教育行政机关指的各地的教育局或是教育委员会,它是政府几十个序列部门之一,好比一个单位里面的科室,因为有了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等
单位,才组成了政府,也就是说政府是一个主体单位,教育局是它的一个部门,存在上下级关系。政府负责人因级别不同叫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叫教育厅长、教育局长、教委主任等,就看比较哪一级了,但无论如何,政府首长是同级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上级领导。
2.以某市为例,市政府组成部门有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局、监察局、教育局等34个部门,这些部门都是平级关系,级别一般相同,同隶属于市政府,但之间平
行。举例说,各局长之间级别相同,各局之间如果发生工作联系,需要发函互相商量着进行,不像上级部门或是同级政府,以命令、决定、批示、指示等工作关系解
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