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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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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4 23:39:19 毛脸雷公嘴。 (以二的名义,我不能空腹吃早餐。) 毕业论文 ,多数尊重少数,有利于形成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价值观、正义观。公平、正义是社会的粘合剂,意味着"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这个抽象的公式,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有不同的内容,反映着不同的"理"。如果说"力"(国家权力)是法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把争执纳入秩序的必要因素,那么"理"(法律中体现的包括公平正义的道理)则是这种秩序的内容,是缓和矛盾、化解矛盾的根据和标准的基本因素。"理"与"力"二者的形成相当复杂,但它们归根结底都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法既是对事实和现状的认可,又不是事实和现状的简单写照,而是加上了人的一定价值追求的写照。这一点,法与文学很类似:它既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既承认现实,又要改造现实。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归根结底反映着经济基础的要求,但同时还受上层建筑其它因素(政治制度、伦理、文化等)的影响,它可以把理想和现实、存在和应该统一起来;法是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基本形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成文的或不成文的)的、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来自社会生活之"理"(道理)的体现,这样的"理"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理"。这样,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就有了"理"的根据,国家权力就是讲"理"的、讲正义的了;这样,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来自社会生活之"理",就有了同样是来自社会生活之"力"、即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给"理"以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从而法既有行使国家权力的价值,又有限制滥用国家权力的价值。

法所内含的"理"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因素:1)对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的承认和利用; 2)人们在认识一定事实和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价值观、正义观(愿望、主张);3)人们积累的调整社会矛盾、人与自然的矛盾的经验、智慧、科学的发展、技术措施,包括一定的法律文化等等。[⑥]法将这些因素综合考虑固定在自身之中,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就为利益协调提供基本的原则和理念。

不同主体,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观,要想协调不同主体的价值观,建立共同的或多数人可以认同的价值观,民主的政体和具有国家意志性、确定性、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共同价值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能够反作用于社会存在,推动利益的协调。然而,不可忘记的关键一点是,在法对不同价值观的协调的背后是法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如果不能通过民主的形式,了解不同群体或个人的利益诉求,认识社会现实中的利益矛盾,就无法解决价值观的矛盾。

(三)在作为国家意识的、在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的指导下,法主要是通过协调以下几方面的矛盾来缓和、化解包括利益矛盾的各种矛盾而促进和谐的:

(1)通过对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和保障来协调自由和纪律的关系,也协调个人与群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不等于任性,自由和纪律是互为条件的,自由的尽头就是纪律,遵守一定纪律才有自由,自由和纪律是对立的统一,也是任何社会和主体都必须具备的素质。任何主体、任何社会,没有自由,就没有了主体的主动性、创造性,没有了活力;任何何主体、任何社会,没有纪律,不遵守一定的秩序,就是任性,就是自毁、就是"人人相互为狼"。在一个法治国家,自由和纪律以及在法律上反映它们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也是协调个人(或团体)与整个社会(或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精巧措施。

自由与纪律的法律表现就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什么是权利?权利是被认为正当的行为,是对人的行为自由的价值确认,法律上的权利就是被法律确认为正当的、权利人追求利益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什么是义务?义务是被认为必需的、必要的行为,法律上的义务就是法律确认的与权利人的利益攸关的义务人必须做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用在法律上规定和保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办法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协调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协调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个体或群体与社会或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国家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也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是它的权利(职权),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不作为)是它的职责。这才是法治。可见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同人们之间的利益有关。法是用在法律上规定权利义务、分配权利义务的办法,来指导人们行为,协调自由与纪律的关系,也协调人们之间(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在这方面,法的历史已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实际出发结合现实深入研究这些经验,不断完善法制、坚决厉行法治,既可保证适合一定生产方式的公平、正义和正当利益的实现,又能创造并建立一种"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局面"。
(2)通过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和保障来协调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公平、正义、公正、公道这些词所表达的意思虽然有不同的侧重,但其基本含义相同,都是人们追求的一种价值、一种人与人的关系的状态。对这种状态是什么,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公平正义概念的物质基础。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永恒公平"时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⑦]马克思也曾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识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有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⑧]在今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原则性的论述,对我们用唯物辨证的方法观察公平正义的实质,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正义。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生产方式要求有不同内容的正义。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但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体现的正义,总是适合它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正义。

效率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在微观层面上它指的是资源配置效率,即在有效资源配置的前提下投入和产出比率的提高;在宏观层面上,效率是一种代表社会经济增长的价值目标,经济学家们往往对什么是最优效率方案争执不休。

法经济学的发展使得经济学家们开始考虑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因素,于是就有了我们经常拿来举例的做蛋糕和分蛋糕的问题,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答案是:首要的是促进效率,只有做大蛋糕才能使得每个人分得的更多,最终促进公平。而福利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经济学家更强调公平,比如福利国家征收高额税着力降低贫富差距。

实际上,效率和公平也是辨证统一的。法所体现的公平必定应当是一种有效率的公平,体现着社会发展的规律。这就要求我们用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观察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丰富和发展,以这些思想为指导,就可以使我们适应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不断更新观念,进行理论和制度的创新,及时调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在法律上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正确、恰当的安排,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

如果我们能坚持和落实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最新成就的指导,如果我们能正确地认识利益关系,我们就可以在法律上做出正确的、恰当的权利义务安排,就可实现应有的公正,这种公正中也就内含着效率。历史表明:定分就能止争,就能促进和谐、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

(3)通过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与保障来协调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发展和稳定也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才能化解矛盾,促进稳定;稳定方可发展,为发展创造条件。稳定要求公平。发展要有效率。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正确安排,可以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就协调了稳定与发展的矛盾,保证社会在稳定中健康发展,在发展中获得更大的稳定。

一方面,法能够将改革的经验稳固下来,推动发展有秩序的进行,保障社会稳定,同时,利用法的创建性、前瞻性,创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法律关系鼓励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法有使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素质,确立稳定社会秩序的原则性规定,为有序的创新活动提供条件,鼓励适合生活需要的有活力的行为,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四)法的和谐价值的特殊性

人的行为规范种类繁多,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照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还是人与自然对象、劳动工具的关系,行为规则可区分为社会规范与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行为规则,技术规范则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又可分许多种,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习惯等。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人合理地对待自然对象、使用技术手段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内容决定于自然规律,是人们根据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已达到的技术文化水平制定的。然而,在现代,绝大多数技术规范的遵守都同人们的社会利益有关,所以技术规范往往具有了社会性、甚或法律性,成为社会技术规范或法律技术规范,后者就成为法的组成部分。所有的行为规则,同法一样都对利益关系、价值观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协调作用,都能促进对立双方的和谐。那么法的和谐价值的特殊性何在呢?值得认真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供参考:

首先,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协调不同利益和不同价值观最有效的手段,是由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明确肯定的规范性、可预测性和国家强制性,它以明确认定权利主体和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为手段,为各个主体的利益划定范围,排除任意性和偶然性,确定解决利益矛盾的原则、规范,引导各个主体的行为,缓解冲突。无论是道德、宗教还是其他社会规范,由于缺乏关于权利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无法为社会中利益冲突的主体,构建一种稳定的交往平台,尤其在市场经济扩展和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大型的陌生人社会要求一种可预测的、明确的、能得到普遍遵行的规范,唯有法才具有这样的性能。

其次、法还能够通过对民主的、使纠纷解决程序化的方式来协调利益。比如健全的立法程序、诉讼程序就能使各主体在立法或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形成法律或判决,这样形成的法律或判决即使并不能完全体现不同主体的全部利益,但是这种利益协调的过程将使得形成的法律或判决更能为各方所接受。毛泽东认为民主是一种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⑨]。纠纷解决程序所设置的实际上也是一种民主方式,一种在具体案件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和法官的指导下,通过对立诉求的伸张和质询来引导双方协调利益、化解矛盾。
再次、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往往重视个人道德品性的修养,强调牺牲、奉献,鼓吹"重义轻利",不大重视利益、特别是个人利益,宗教还鼓吹寄希望于来世;而习惯、长者的威权,也往往倾向于既得利益的保护,这类规范都不大关注不同利益的协调这个有关公平正义的关键问题。在人类所有的行为规则中,法是最关注人们之间不同利益的协调问题的,所以法在缓和矛盾、化解矛盾和促进和谐方面,扮演着基本的、不可代替的作用,它是社会生活中稳定的、和解的因素。

三、如何发挥法的和谐价值?

要正确、充分地发挥法的和谐价值,首先就得正确且充分地认识法的这种价值,这就要求加强法学研究,在研究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承认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利益的客观性,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不断进行理论、制度的创新,

2010-03-14 23:39:50 毛脸雷公嘴。 (以二的名义,我不能空腹吃早餐。) 法律的价值取向

在研究和剖析法治环境的时候,我们会注意到影响和制约法治环境的许多因素,诸如立法不健全问题、法治观念问题、司法人员素质问题、司法腐败、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体制不科学等等。但是,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似乎尚未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这就是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

谈到法律的价值取向,首先要涉及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一种规则,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则。法律的功能就是通过对这种规则的设立和执行,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以维系社会的平衡、稳定和发展。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同一个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无不与实现法律的功能有关。

古往今来,任何一个统治者和立法者无不希望将法律的功能实现到最大化。然而,在创制和实施法律时,却又永远都存在着无休止的争议,从政治家、法学家,直到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这种争议从未间断过。之所以如此,简单地说是理念不同,而产生不同理念的深层原因,则是对法律价值取向的认识不同。

价值取向问题直接影响到法律功能实现的程度,从而成为影响法治大环境的深层原因。而对于法律价值取向的选择,又与社会的政治与经济形态密切相关。
回顾我国法治建设二十余年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变化与发展的状况。

从立法上看,1979年几部基本法律的制定,主要是解决建立基本的法律秩序问题。第一次普法宣传的目标,也主要是要人们知法、守法。在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中,则体现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力为主旨。后来,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渐成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例如,1990年的《行政诉讼法》、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5年的《劳动法》和《国家赔偿法》、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至1997年的《刑法》等等一系列相关法律陆续出台,这些立法动向明显地反映出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即立法上开始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有人说,第一次普法宣传时主要是为了让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而在第二次普法宣传时,则使公民认识到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评价确有道理。

又如,1999年《宪法》修改后,将私营经济的地位由“公有经济的重要补充”改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修改又在其他部门法中引起了一系列变化。这种变化则表明,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加强了对私营经济保护的力度,提高了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

前述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反映了法律价值取向发展的大趋势: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由单纯保护公权向注重保护私权转变,由排斥、忽视私有经济向平等保护私有经济转变。毫无疑问,这种转变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助于法律功能的充分发挥。

价值取向问题作为影响法律理念的深层原因,对于立法体系和内容直至司法活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无论是理论观点的不同,还是立法思想和司法准则的差异,都与对法律价值取向的认识和选择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例如,学术界曾经发生的“刀”制与“水”治之争,反映出对“法制”和“法治”如何定位的不同取向。在刑事法律中,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和“程序优先原则”的争议,关于“沉默权制度”、“证据展示制度”、“违法证据排除原则”、“律师会见权问题”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争议,无不反映出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不同选择。

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价值取向问题更会直接影响司法人员判断和决策的标准。例如,对于一个证据不足同时又不能排除嫌疑的被告,是选择“宁肯放纵也不能冤枉”,还是选择“宁肯冤枉也不能放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观。又如,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由于诉讼双方分别是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前者有时就会显得理直气壮,理由就是国有资产不容侵犯,甚至有的律师在代理词中都声称:不能让资本家占便宜。这种认识明显反映出一种歧视私有经济的价值观。

上述种种现象,在司法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充分反映出价值取向问题对众认识法律、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重要影响甚至支配作用。可见,无论在立法、司法,还是在法学理论的研究中,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那么,当今社会法律的价值取向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呢?这个问题显然过于深刻,不宜妄下结论。简单地说,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法律应当以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为主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应当以保护平等、诚信的经济关系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功能的充分实现,从而达到维护政权、发展经济和保障社会稳定局面的最终目的。

前述种种现象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其根本原因是对法律价值取向的定位发生了偏离。在以“人治”为本和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强调“公权”而忽视“私权”,强调协调统一而忽视公平交易,强调保护公有经济而排斥私有经济。这种认识已经根深蒂固地滞留在人们的观念中,形成了一种难以扭转的思维惯性,这正是法律价值取向发生偏离的根本原因。

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与法律的功能相联系,法律价值取向的定位不能因人们的主观认识而转移,它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并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一致。否则,就只会削弱法律的功能,甚至会适得其反,使法律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在我们已经走向市场经济和法治化的今天,对私有经济平等保护已经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舍此就会形成经济体制改革的严重障碍;而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不仅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相反,公权的滥用则是腐败的根源,而腐败则是对国家政权危害最大的瓦解剂。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在一个摈弃法治、否定私权的社会中,腐蚀政权根基的,正是这种无限膨胀的公权本身。

然而,我们所面临的难题却是,在我们从人治走向法治,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今天,体制的转变虽然已经初见成效,但观念的转变却相对滞后。而如果我们用旧体制中形成的既定观念来定位当今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意味着用法律的强制力去否定改革,将社会拉向后退,这种冲突对于改革具有更大的破坏力!这是一种严峻的现实,万不可等闲视之。

因此,我们应当十分重视对于法律价值取向的思考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其他的争论才会更有实际意义。

无论在理论探讨不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争论都是见仁见智而永远难成共识,究其根源,往往都是在分歧的背后反映出其价值取向的标准不同。难道不是吗?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问题研究

摘要:小股东权益保护一直系公司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从无到有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现行关于股东以以购买请求权的立法有虽已基本成型,但仍有需完善的地方。本文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权的发展、性质及我国目前立法及缺陷等方面对该权利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小股东 异议 股份收买 请求权

一、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权之形成
在19世纪美国各州制定公司法或成文商法典之前,对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表决采用“全体一致性”原则。随着公司数量增多和规模的膨胀,“全体一致性”原则大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美国各州则创造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取而代之。然而随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普遍适用,少数股东不能阻止公司决策的通过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该原则甚至成了大股东排挤压迫小股东的手段。如此,小股东丧失了否决公司重大变化的权利,而作为交换和回报,他们获得了股份收买请求权。1851年 ,俄亥俄州首先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随后被美国绝大多数州采纳,并逐步影响了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国际性的组织的立法。

二、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在我国的发展
在2006年《公司法》修正之前,综观我国其他有关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只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两个文件中可以找到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相关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9条第1款规定:“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这两个规定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根本不能满足对广大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需求。[1]
在此之前,不少法律和经济学者对我国是否可引入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有过不少争论,反对者认为,对于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制度建构在我国可能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为保护少数股东,必须强化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另一方面,公平的价值评估在我国目前很难实现。这将导致即使制度建立起来了,操作起来也会存在障碍。
但更多的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立法薄弱,小股东权益迫切需要保护,确立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且引入该制度有利于对涉及公司控股权的重大交易进行监督。
2006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第75条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三种情形。同时还规定了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行使程序,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之性质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股东,该权利的产生是以股东地位为前提的。同时,它也是少数股东丧失否决公司重大变化权利的交换和回报而获得的,涉及公司与股东、债权人之间以及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权衡,是经济竞争的优胜劣汰残酷性和人人平等观念之间的较量及公平与效率博弈的结果。[2]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具有以下性质:
首先它是一种固有权。以股东权会否以章程或决议予以剥夺为标准,股东权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相关法律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在一定的特殊情况下而赋予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剥夺或限制,系股东固有的权利。纵观各国立法例,股份收买请求权都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是反对公司重大事项决议的少数股东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该反对股东的个别同意,公司或多数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所以其属于固有权的范畴。
其次它是一种自益权。以股东权的行使目的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是我国学术界较为公认的一种股东权分类方法。[3] 自益权是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同时也是股东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则是指股东以参加公司的经营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兼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少数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只是在支配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并没有阻止公司从事由经理层或大股东所发起的特定决议事项的权利,故具有自益权的性质。
再次它是一种形成权。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异议股东只要依法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请求,无须公司的承诺即可在公司与异议股东之间形成买卖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的合同关系。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股份收买请求权是赋予反对公司特殊行动的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使其股份获得公平的估价以及要求公司以该公平的价格购回其股份。[4]该定义没有全面的解释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含义,没有解释清楚该制度的目的和本质。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创立是基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而设计的,同时其要求公司收购股东股份,允许股东退出公司,本质上还是一种减资行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公司减资制度的约束。

四、我国关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现行规定,及存在的缺陷
公司制度中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维持公司资本不变,股份收买请求权允许股东退出公司,导致的实际后果就是公司减资。虽然立法的原意是基于小股东退出的情形,但如果公司股东串通,以抽逃资本或逃避债务为目的,通过虚构公司股权价值,恶意扩大退出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公司资产转出,将会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必须严格限制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范围。
我国2006年修正后的《公司法》第75条确立以下四种可以行使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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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8
自己打造 准备如意金钻(防止强化失败)、次强(+1.+2)、下强(+3.+4)、中强(+5+6)、上强(+7+8)极强(+9+10) 打孔石 。 还需要魂 要改好的 需要的魂也就越多。 ------------------------------------不过本人推荐 前期随便买双带带...真要有钱 升级去 级高了弄新装备去。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18
有钱的话直接去摆摊位或商行卖就是了自己做有点亏,如果自己真要做的话,要准备好鞋10双,打孔的 准备60以上,哪个叫什么风的石头3个,中级,高级强化石多准备点吧!这个东东讲的是机率,所以建议去买,也不过150W~~~300W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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