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如题所述

南昌市的社会保险条例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以确保基金的公正透明。

首先,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保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以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二十四条强调了基金的专户储存和专款专用原则,基金存款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归基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保障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个人账户的设立,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和单位的缴费部分会划入个人账户,且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当职工调职时,账户资金将随同转移。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建立和管理,记录个人账户情况,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由职工本人保管。

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则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查、核算和投资权限,确保基金的准确记录和增值保值。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购买国家债券,增值部分将全部转入基金。

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办机构需按照国家财务、审计、统计制度进行基金管理,同时需定期向监督组织报告基金的收支和运行情况。

最后,第三十条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规定,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这些措施共同构建了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的严谨管理和有效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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