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3.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需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需缴纳耕地开垦费。
4.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各级政府应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5.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等。
6.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7.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未利用的土地,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土地整理和破坏土地的复垦制度。
8. 土地税费制度: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耕地保护相关的税费制度。
9.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第四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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